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余立禄)
闽建许[2018]24号 发布日期: 2018/2/26 阅读次数4437
余立禄: 经查,你隐瞒了在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本厅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闽建告字〔2017〕62号),并于2018年1月11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厅决定撤销对你作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你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交还本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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