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注册意见决定书(黄震寰)
闽注建注撤字〔2018〕1号 发布日期: 2018/2/12 阅读次数4694
福建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撤销注册意见决定书
黄震寰:
经查,你隐瞒了在莆田市荔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本委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福建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意见告知书》(闽注建注撤告字〔2018〕1号),并于2018年2月7日送达给你,你于2月11日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福建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决定撤销你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到福建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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