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闽建许函[2016]41号 发布日期: 2017/1/1 阅读次数5026
蔡涯: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了在莆田学院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厅于2016年11月7日向你发出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闽建许函〔2016〕27号),并于2016年11月13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从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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